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四)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四)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四)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