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四)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