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