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