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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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自然保护区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