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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2014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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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