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