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因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依法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事先告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投资建设的,还应当事先经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