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十、 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三)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三) 十、 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三) 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数据指标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和各数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录入的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报送。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