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牵头负责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