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连续两个活动周期未开展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
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连续两个活动周期未开展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