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