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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或者公告;

审核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资格条件;

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形成实地评估报告;

综合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情况,形成初步评估等级并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

公示初步评估等级;

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