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