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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