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