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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