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有规范的名称;
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有规范的名称;
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