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八、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十八、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十七、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