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五)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