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四、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四、 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四、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三、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