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应在中国银监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机构介绍;
安全评估业务管理框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
主要评估人员简历;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机构介绍;
安全评估业务管理框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
主要评估人员简历;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