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 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