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的;
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的;
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的;
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