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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