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能源、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应…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