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