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三)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