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