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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按照本办法对理财公司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分类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理财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