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 (三) 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