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 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