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二)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