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三)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三)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三)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