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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充填开采的除外)未按照工作面防灭火技术措施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或者喷洒阻化剂等防灭火措施,或者采用灌浆防火时,灌浆管路未直接铺设至灌浆地点,或者采用注惰性气体防火时,释放口未保持在采空区氧化带内。

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受威胁区域未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未撤出危险区域人员,或者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未撤出与施工无关的所有人员。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封闭、启封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