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冲击地压灾害等级鉴定,或者冲击地压灾害等级鉴定弄虚作假。
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盘)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煤层、采(盘)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弄虚作假。
当区域、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未停止预警地点作业,未按照防冲专项措施将人员撤出到规定区域,或者预警后经分析研判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作业区域,未采取钻孔卸压或者爆破卸压等卸压解危措施,仍进行采掘作业。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未进行效果检验或者检验结果超过预警临界指标仍进行采掘作业。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一煤层开采时,未按照确定的顺序开采,留设孤岛煤柱。
采空区内留有煤柱(特殊情况下,经安全性论证,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强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
中等以下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时,未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或者防冲安全性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或者未落实防冲安全性论证报告明确的卸压、支护等措施进行采掘作业。
新建开拓巷道、新建准备巷道布置在强冲击地压煤层中,或者新建永久硐室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在孤岛工作面内布置2个以上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2个掘进工作面(2个全岩掘进工作面除外)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未停止其中1个工作面生产。
采动影响区域内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2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未撤离至与冲击地压解危地点最小直线距离超过300m。
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超过根据防冲设计确定的安全推进速度。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强度(支护形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厚煤层托顶煤掘进巷道遇顶板破碎、自然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过高应力区时,未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液压支架等)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