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一、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相关版本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