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