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