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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