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八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引用法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