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垄断经营;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垄断经营;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