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九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