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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优化完善保险标准体系,保证标准基本供给。进一步优化保险标准体系的结构与分类,按照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的标准框架不断充实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协调互补,合理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加强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和面向社会公众的重点产品及服务标准的建设,为业务拓展提供更多的标准供给;加大与交通地理、医疗卫生、社保、银行等领域的跨行业标准交流合作力度,促进跨行业标准制定与推广;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加快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等重大项目所需标准的研究制定,及早形成相应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