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 (二)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实施执行,保证行业标准的基本供给。正确认识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关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立足长远。要跳出标准看标准,跳出保险看保险,着眼全局、放眼未来。要把保险标准化改革放在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以谋划和部署,要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结合,要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研究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工作总思路,继续循着“科学、系统、民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既定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保险标准化改革工作。对于行业大力推动的保单登记等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从标准层面给予足够的支撑。要立足长远,做好保险标准化中长期规划。要把握好阶段任务安排,紧密结合国家标准化改革的时序进度,注重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
三是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导向。要深刻认识产业高度交叉融合对保险标准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支持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应用;要支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保险业的落地;要支持保险业服务国家社会公共管理,特别是满足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巨灾保险、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标准需求;要坚持标准的价值导向,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提高保险效率、服务效能;要推动中国保险“走出去”,支持保险企业的国际化布局,吸收引进发达国家保险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增强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标准化领域的话语权。
四是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加强保标委与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确保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和谐共存、互为补充,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促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意识,构建更加合理的保险标准体系。标准建设要突出重点,力争做到出台一个标准、解决一类问题、实现一类突破、带动一个领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