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