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六章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