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三章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消费金融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参评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通报,并…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