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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消费金融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等专项监管信息,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违规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