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二条 初评应当力求广泛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管理文件,以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