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 引用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目录